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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杰美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2023.12)2023-12-06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第1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并保障独立董
           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3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
           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
           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
           人的影响。


第4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拟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
              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 5 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
          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
           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6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7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8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公司应
           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
           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


第9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三日前通过邮件、邮寄或电话等
           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独立
           董事同意可以不受通知时间限制召开会议。


第 10 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
           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
           用视频、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 11 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每位独立董事拥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第 12 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也可
             以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 13 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次数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独立董事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议案、每位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
           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
           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独立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 14 条   与会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独立董事对会议
           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第 15 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经与会独
           立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证券部负责保存。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 16 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工作情况。


第 17 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 18 条   除非特别例外指明,本制度所称“以上”、“不少于”含本数;
           “过”不含本数。


第 19 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 20 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 21 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深圳市杰美特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