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美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2023.12)2023-12-06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第1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并保障独立董
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3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
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
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
人的影响。
第4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拟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
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 5 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
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
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6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7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8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公司应
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
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
第9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三日前通过邮件、邮寄或电话等
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独立
董事同意可以不受通知时间限制召开会议。
第 10 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
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
用视频、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 11 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每位独立董事拥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第 12 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也可
以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 13 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次数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独立董事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议案、每位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
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
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独立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 14 条 与会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独立董事对会议
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第 15 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经与会独
立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证券部负责保存。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 16 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工作情况。
第 17 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 18 条 除非特别例外指明,本制度所称“以上”、“不少于”含本数;
“过”不含本数。
第 19 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 20 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 21 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深圳市杰美特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