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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阳科技: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截至预留授予日)2023-10-26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名

                 单的核实意见(截至预留授予日)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实际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8 名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8.4.2 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十二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十二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十二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
中高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均与公司
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3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
相符。
    4、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5、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25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4.97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