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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阳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10-26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
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们仔细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25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
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
对象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
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
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并增强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业务)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充分调动公司核
心团队的积极性,能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
起,促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
力,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的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25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4.97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刘力




                                                    2023 年 10 月 25 日
   (本页无正文,为《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王立华




                                                    2023 年 10 月 25 日
   (本页无正文,为《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杨晓明




                                                    2023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