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春股份: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2023-12-12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是由董事
组成的委员会,主要负责内、外部审计的沟通和评价,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审阅,
重大决策事项监督和检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委员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委员会选举推荐,并报请董事会任
命。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之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
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小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以公司审计部
作为牵头单位,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须是审计委
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促进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四)审阅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情况;
(六)审查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和收购、兼并等重大投资活动;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具有下列权限:
(一)有权定期听取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财务会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定期取
得公司内外部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
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特别审计,提供有关工作或咨询报告,也可以聘请有关法律顾
问,取得有关法律咨询意见。
(二)有权取得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重要投资事项报告、
重要的合同与协议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一切资料。
(三)有权走访外部审计与咨询机构、重要客户与供应商、重要债权与债务
人。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开展专项调查工作,如实地考察、盘点资产、函证
重要债权债务、向当事人调查取证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小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小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
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公允;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公司重大的
关联交易是否合法合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年度报告编制的指导和监督作用。年报
编制前,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
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以书
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相关负责人须签字确认。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
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
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
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对财务会计报表进行
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
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计
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
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将会议内容书面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
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在必要
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非委员董事、监事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呈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和代表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细则进行相应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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