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春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2月)2023-12-12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
挥独立董事在工作中的作用,保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相关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徽金春
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
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
司主要股东(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5%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
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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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
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5年以上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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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
业。
第一款中“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
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
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
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
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不得被提名为公司董事的情况,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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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
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
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
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
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
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要求的
规定。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 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 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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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
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
开声明。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
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内
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
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
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
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
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
公司应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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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例不符
合《公司章程》或者本制度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
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
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
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
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 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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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
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
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
实情况。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
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
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
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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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
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
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
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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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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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应披露的关联交易;
(十)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
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
采取的措施;
(十一)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二)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晰,且至
少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
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
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确实因故无法亲自出席
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公司的其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
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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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
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
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
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对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
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
见予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统一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
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
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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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
高履职能力。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
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九条 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
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
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
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
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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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应
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
的费用。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
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
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四十四条 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
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六)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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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程序如下: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 名代表主持。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通知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
相关资料和信息,如遇紧急情形,可豁免上述时限要求。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会议议题、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开形式、联系
人 等信息。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方式、通讯方式或者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
方 式召开。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
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四)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采用书面表决方式,一人一票制。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
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
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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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高于”
不含本数。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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