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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迦南智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修订)2023-10-27  

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优化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的组成结构,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
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会指定。

     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

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
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
主任委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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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
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
定人数的 2/3 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准备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协助组织。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可将相关议案提交至董事会进行
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拟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形成决议后备
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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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分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例会、临时会议召开前应分别提前 7 天以

及 3 天时间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 1 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如因情形紧急,经全体委员同意,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间可予以缩短,但上述
通知时间缩短不应影响委员对会议审议议案的知情权。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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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
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

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
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的会议形式,表决方
式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的形式。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多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

记录作为公司重要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 10 年。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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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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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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