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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利得: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2月)2023-12-14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龙利得智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
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
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
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
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
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
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管理办法》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
独立董事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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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要求,参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管理办法》关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
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
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
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其他法律法规及《监管指引》等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 为保证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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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相关法律规定的
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聘任和更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独立董事 3 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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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
人应当就其本人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独立董事候
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作出声明;独立董事提名人应
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就
核实结果做出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
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并披露相关公告。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
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有关材料。未按要求及
时回答问询或补充有关材料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根据现有材料决定是否对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或者独立性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可以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在召开
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
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本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首次公开发行
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免职须经股东大会批准。除非出现本制度第十九条情形,
独立董事不得无故在任期届满前被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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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
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例不符合《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
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任职期限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被解除职务的独立董事
认为公司的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工作制度第十条规定之情形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再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之情形的,应该立即停止履职并
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
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因触及前述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
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和责任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有关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独立董事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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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二条 在公司董事会设立的审计、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担任召集人。在审计委员会中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且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
件:
    (一)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
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二)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
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
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
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
见采纳情况。
    (三)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
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
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
少十年。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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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
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依法
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
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
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
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
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
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
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
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
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
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
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独立意见的事项如下: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和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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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
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
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三百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
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
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
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晰,且至少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
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
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
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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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三十条所列
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
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
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
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
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
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
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除按规定
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
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
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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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
积极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独立董事公布通信地址或者电子信箱与投
资者进行交流,接受投资者咨询、投诉,主动调查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情况,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回复投资者。

   第三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二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
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
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
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
露。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所列事项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或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情况和行
使本制度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部门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
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以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经费及其津贴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履行公司有关事务职权中,发生的费用,由公司负责承


                                 第 10 页
担。具体包括:
   (一)独立董事为了行使其职权,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
   (二)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期间发生的差旅费用;
   (三)其他经核定与独立董事为公司行使其职权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定,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
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额外的其他利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高于”不含不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并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有冲突
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
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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