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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利得: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2023年12月)2023-12-14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3年12月修订)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龙利得智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本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
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
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和委员均由董事会任命及罢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应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
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二)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三)         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四)         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
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         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六)         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
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七)         本工作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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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
     第八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
票权;
     (二)         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         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
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         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本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
责的能力;
     (五)         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         本工作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三) 对其他须经由董事会任命的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
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提名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提名活动。
     提名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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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四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工作组应当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
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员人选,然后提交提名委员会;
     (三) 提名委员会在决策前应当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
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提名委员会负责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
事、经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提名工
作组提出的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由两名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于会议召开前
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提名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
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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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
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
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
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对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存,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协调与沟通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休会期间,提名委员会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需提请董事
会研究,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董事长召开董事会
会议进行讨论。
     第二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向提名委员会提交的任何书面报告,应由公司总
经理或负责相关事项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提交
提名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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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的书面报告,应由召集人本人或其授
权的委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在提名委员会休会期间,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有重大或特殊
事项,可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向提名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召集人或由其授权的一名委员向董事会报告自
上次董事会定期会议以来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情况,或就某一问题进行专题汇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
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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