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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利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2023年12月)2023-12-14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3年12月修订)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财
  务信息和内部审计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等。



                             第一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
  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和委员均由董事会任命及罢免。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应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为会计
  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二)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三) 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四) 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
     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 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六) 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
     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七) 本工作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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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
  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
  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委员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
   验。
        第九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
     票权;
        (二) 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 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
     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 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本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
     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 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 本工作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指导、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
     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并对其发表意见及披露;
        (五)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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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审计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和总结
  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
   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
  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
  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
  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
  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
  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
  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
  包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
   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一次,临时会议由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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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为有必要时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
  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
  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
  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
  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
  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
  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
  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
  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
  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因
   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
  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存,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
  少十年。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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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协调与沟通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休会期间,审计委员会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需提请董
  事会研究,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董事长召开
  董事会会议进行讨论。
        第二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向审计委员会提交的任何书面报告,应由总
  经理或负责相关事项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提交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的书面报告,应由召集人本人或
  其授权的委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在审计委员会休会期间,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有重大或
  特殊事项,可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
  并可建议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召集人或由其授权的一名委员向董事会
  报告自上次董事会定期会议以来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情况,或就某一问题进行
  专题汇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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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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