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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利得: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12-29  

证券代码:300883         证券简称:龙利得         公告编号:2023-039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届次:本次会议为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12 月 29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12 月 29 日(星期五)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楚华北路 2199
号奉其奉印刷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会议室。
    (四)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徐龙平先生。
    (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2 人,代表股份 64,495,0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558%(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截
至股权照登记日公司股本总数剔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总数,下同)。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64,373,900 股份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05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21,142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9 人,代表股份 486,14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65,0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21,142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4%。
    3.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
    (八)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41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8767%;反对 79,5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12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6,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3.6381%;反对 79,5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16.36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41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8767%;反对 79,5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12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6,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3.6381%;反对 79,5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16.36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洪小龙、梁晨

    3、结论性意见: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未审议表决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所
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
    特此公告。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