狄耐克: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5-26
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
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
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
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拟聘任总经理缪国栋先生的个人简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
格等有关资料,我们认为:
缪国栋先生具备履行总经理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拟
任岗位的职责,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禁止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
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本次总经理的提名、聘任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缪国栋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拟聘任副总经理庄伟先生、黄发扬先生、林丽梅女士的个人简历、教
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有关资料,我们认为:
庄伟先生、黄发扬先生、林丽梅女士具备履行副总经理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
识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拟任岗位的职责,均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第
一百四十六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禁止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
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
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本次副总经理的提名、聘任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庄伟先生、黄发扬先生、林丽梅女士为公司副
总经理。
三、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拟聘任财务总监胡春华先生的个人简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
资格等有关资料,我们认为:
胡春华先生具备履行财务总监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
拟任岗位的职责,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
规定的禁止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
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的情形。
本次财务总监的提名、聘任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胡春华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四、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拟聘任董事会秘书林丽梅女士的个人简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
职资格等有关资料,我们认为:
林丽梅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需
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公司
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禁止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
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本次董事会秘书的提名、聘任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林丽梅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
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李诗 白劭翔 郑文礼
签署: 签署: 签署:
2023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