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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爱克股份: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10-13  

证券代码:300889         证券简称:爱克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5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0月13日(星期五)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0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13日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3年10月1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家社区科农路589号爱克

股份产业园1栋1搂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谢明武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4,381,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6806%。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4,37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6750%。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80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

授权代表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56%。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0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80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8.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

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38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获得通过。

   2. 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董监高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38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谢强、王筱宁。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

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爱

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