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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丰华: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8-03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编:518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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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翔丰华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贵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
完整、有效,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
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现场列
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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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于 2023 年 7 月 19
日刊载的《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和《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并且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 15 日以
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集人、会议
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
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操作流程等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间
隔不超过 7 个工作日。《股东大会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2023 年 8 月 3 日,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贵公司流通股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3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3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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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8 月 3 日下午如
期在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清祥路 1 号宝能科技园 9 栋 C 座 20 楼 J 单元深圳
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
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会议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总
经理赵东辉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3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0,20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87%。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参 加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共 11 名 , 所 持 有 表决 权 的 股 份总数为
9,338,941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8.6601%。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
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3、除贵公司股东外,贵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及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之前宣布
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符合《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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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贵公司董事会所
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该表决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推举了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与本所
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结果进行清点,符
合《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根据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关联方向控股子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355,6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26%;
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4%;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此项议案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9,335,6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25%;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均未参与表决,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上述议案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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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自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之日起生效,每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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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龙梓滔




                                             经办律师:

                                                               戴余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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