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股份: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9-27
证券代码:300893 证券简称:松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1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9 月 27 日(星期三)下午 2: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27 日 9:15—15:00 的任意
时间。
2、 召开地点:浙江余姚市牟山镇运河沿路 1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胡铲明先生
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7、 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69,947,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312%。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69,805,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2683%;通
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41,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9%。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
计为 1,197,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06%。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
司股份数合计为 1,055,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78%;通过网络
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41,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9%。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
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9,941,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8%;
反对 5,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9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89%;反对 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51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9,941,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8%;
反对 5,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9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89%;反对 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51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9,941,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8%;
反对 5,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9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89%;反对 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51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曹亮亮、王曼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
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