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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凯鑫: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吴代林)2023-12-27  

     提名人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吴代林为上海凯鑫
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 三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发 表 公 开 声 明 。被 提
名 人 已 书 面 同 意 作 为 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三届 董 事 会 独 立董
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本次提名是在充 分 了 解 被 提 名 人 职
业 、学 历 、职 称 、详 细 的 工 作 经 历 、全 部 兼 职 、有 无 重 大 失 信 等 不 良 记
录 等 情 况 后 作 出 的 , 本 提 名 人认 为被提 名人符合 相关法 律、行政 法规、部
门规 章、规 范 性 文 件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业 务 规 则 对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任 职
资 格 及 独 立 性的要 求,具 体声明 并承诺 如下事项 :
     一、被提名人已经通过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 事 会 提 名
委 员 会 或 者 独 立 董 事 专 门 会 议 资 格 审 查 ,提 名 人 与 被 提 名 人 不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或 者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独 立 履 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 被 提 名 人 不 存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第 一 百 四十 六条等
规 定 不 得 担任公司董事 的情形。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被 提 名 人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上 市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管 理 办 法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业 务 规 则 规 定 的 独 立 董 事 任 职 资格和条件。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 、 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 、被 提 名 人 已 经 参 加 培 训 并 取 得 证 券 交 易 所 认 可 的 相 关培训证明
材 料 (如有)。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 、 被 提 名 人 担 任 独 立 董 事 不 会 违 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务员法》
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 规 范 中管干部辞
去公职或者退(离 )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 金 管 理公 司独立 董事、独立 监事的
通 知 》 的 相 关规定 。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 、被 提 名 人 担 任 独 立 董 事 不 会 违 反 中 共 中 央 组 织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在 企 业 兼 职(任 职)问 题 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 、被 提 名 人 担 任 独 立 董 事 不 会 违 反 中 共 中 央 纪 委 、教 育部 、监 察
部 《 关 于 加 强高等 学校反 腐倡廉 建设的 意见》的 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 制 商业银行 独立
董 事 和 外 部监事制度指 引》的相关规 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 基 金 经 营 机 构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从 业 人 员 监督 管 理 办 法 》 的 相 关 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 二 、 被 提 名 人 担 任 独 立 董 事 不 会 违 反 《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董 事(理
事 )和 高 级 管理 人员任 职资格 管理办 法》的 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 三 、 被 提 名 人 担 任 独 立 董 事 不 会 违 反 《 保 险 公 司 董 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 董 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 四 、被 提 名 人 担 任 独 立 董 事 不 会 违 反 其 他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业 务 规 则 等 对于 独立董 事任职 资格的
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被提名人 具备上市公司 运作相关的 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业 务 规 则 ,具
有 五 年 以 上 法 律 、经 济 、管 理 、会 计 、财务或 者其他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所
必 需 的 工 作经验。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 六 、以会计 专业人 士被提 名的,被提 名人至 少具备注 册 会 计 师 资 格
,或 具 有 会 计 、审 计 或 者 财 务 管 理 专 业 的 高 级 职 称 、副 教 授 或 以 上 职 称
、博 士 学 位 ,或 具 有 经 济 管 理 方 面 高 级 职 称 且 在 会 计 、审 计 或 者 财 务 管
理 等 专 业 岗 位有 五 年 以 上 全 职 工 作经 验。
     □是       □否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 七 、 被 提 名 人 及 其 直 系 亲 属 、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均 不 在 公 司 及其附属
企 业 任 职。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 八 、 被 提 名 人 及 其 直 系 亲 属 不 是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公 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 九 、 被 提 名 人 及 其 直 系 亲 属 不 在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公 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任职,也不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十 、 被 提 名 人 及 其 直 系 亲 属 不 在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的附
属 企 业 任职。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十 一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为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其 各
自 的 附 属 企 业 提 供 财 务 、 法 律 、咨 询 、 保 荐 等 服 务 的 人 员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提 供 服 务 的 中 介 机 构 的 项 目 组 全 体 人 员 、各 级 复 核 人 员 、在 报 告 上 签
字 的 人 员 、 合 伙人 、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及 主要负责 人。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十 二 、被 提 名 人 与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其 各
自 的 附 属 企 业 不 存 在 重 大 业 务 往 来 , 也 不 在 有 重 大 业 务 往 来 的 单 位 及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控 制人 任职 。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十 三 、 被 提 名 人 在 最 近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具 有 第 十 七 项 至 第 二十二项
所 列 任 一 种情形。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十四 、 被提 名人 不是 被 中国 证监 会采 取 不得 担任 上市 公 司董 事、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证 券 市 场 禁 入 措 施 ,且 期 限 尚 未 届 满 的 人 员 。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十 五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被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公 开 认 定 不 适 合 担 任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且 期 限 尚 未届 满的人员。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十 六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最 近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因 证 券 期 货 犯 罪 ,受 到 司
法 机 关 刑 事 处 罚 或 者 中 国 证 监 会 行 政 处 罚 的人员。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十七、被提名人不是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 监 会立案调
查 或 者 被 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尚未有 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
     是        □否
     如 否 , 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十 八 、被 提 名 人 最 近 三 十 六 月 未 受 到 证 券 交 易 所 公 开 谴 责 或三次
以 上 通 报 批评。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十 九 、 被 提名人 不存在 重大失 信等不 良记录。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十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过 往 任 职 独 立 董 事 期 间 因 连 续 两 次 未 能 亲 自 出
席 也 不 委 托 其 他 董 事 出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被 董 事 会提 请 股 东 大 会 予 以解 除职
务 , 未 满 十 二个月 的人员 。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十 一 、包 括 本 次 提 名 的 公 司 在 内 , 被 提 名 人 担 任 独 立 董事 的 境内
上 市 公 司 数量不超过三 家。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十 二 、 被 提 名 人 在 公 司 连 续 担 任 独 立 董 事 未 超 过 六年。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 名人郑重承诺:
      一 、本 提 名 人 保 证 上述 声 明 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 没 有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否 则 ,本 提 名 人 愿 意 承 担 由 此 引 起 的 法 律 责 任
和 接 受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自 律 监管措 施 或 纪 律 处 分 。
      二 、本 提 名 人 授 权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将 本 声 明 的 内 容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创 业 板 业 务 专 区 录 入 、报 送 给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对 外 公 告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上 述 行 为 视 同 为 本 提 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被 提 名 人 担 任 独 立 董 事 期 间 ,如 出 现 不 符 合 独 立 性 要 求 及 独 立
董 事 任 职 资 格 情 形 的 , 本 提 名 人 将 及 时 向 公 司董 事 会 报 告 并 督 促被 提名
人 立 即 辞 去 独立董 事职务 。


                    提名人(签署/盖章):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