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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凯鑫: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3-12-27  

               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其所受聘的
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
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
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指的是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
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现场及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半数以上
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

    第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前,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
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指定董事会
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
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