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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凯鑫: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王剑锋)2023-12-27  

     声明人王剑锋作为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提名王剑锋为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候 选 人 。现 公 开 声 明 和 保 证 ,
本 人 与 该 公 司 之 间 不 存 在 任 何 影 响 本 人 独 立 性 的 关 系 ,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行 政法 规 、部 门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业 务 规 则对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任 职 资 格 及 独 立 性 的 要 求 , 具 体 声 明 并 承 诺 如 下 事 项:
     一、本人已经通过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提 名 委
员 会 或 者 独 立 董 事 专 门 会 议 资 格 审 查 ,提 名 人 与 本 人 不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或
者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独 立 履 职 情 形 的 密 切关系。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 本 人 不 存 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第 一 百 四 十 六 条 等 规定
不 得 担 任 公司董事的情 形。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本 人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上 市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管 理 办 法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业 务 规 则 规 定 的 独 立 董 事 任 职 资格 和条件。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 、 本 人 符合该公司章 程规定的独立 董事任职条件。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 、本 人 已 经 参 加 培 训 并 取 得 证 券 交 易 所 认 可 的 相 关 培 训证明材料
(如 有 )。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 、本 人 担 任 独 立 董 事 不 会 违 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法》的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 、本 人 担 任 独 立 董 事 不 会 违 反 中 共 中 央 纪 委《 关 于 规 范 中 管 干 部
辞 去 公 职 或 者 退 ( 离)休 后 担 任 上 市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公 司独 立董事、独立监
事 的 通 知 》 的相关 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 、本 人 担 任 独 立 董 事 不 会 违 反 中 共 中 央 组 织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在 企 业 兼 职(任 职 )问 题 的 意 见 》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 、本 人 担 任 独 立 董 事 不 会 违 反 中 共 中 央 纪 委 、教 育 部 、监 察 部 《
关 于 加 强 高 等学校 反腐倡 廉建设 的意见 》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 、本 人 担 任 独 立 董 事 不 会 违 反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独
立 董 事 和 外 部监事 制度指 引》的 相关规 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 一 、本 人 担 任 独 立 董 事 不 会 违 反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券 基 金 经 营 机 构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从 业 人 员 监 督管 理 办 法 》 的 相 关 规 定 。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 二 、 本 人 担 任 独 立 董 事 不 会 违 反 《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董 事(理 事)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任职 资格管 理办法 》的相 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 三 、 本 人 担 任 独 立 董 事 不 会 违 反 《 保 险 公 司 董 事 、 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 管 理 办 法 》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 四 、本 人 担 任 独 立 董 事 不 会 违 反 其 他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业 务 规 则 等 对 于 独立 董事任 职资格 的相关
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 五 、本 人 具 备 上 市 公 司 运 作 相 关 的 基 本 知 识 ,熟 悉 相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业 务规则,具有五年以
上法律、经济 、管理、会计、财务 或者 其他履行 独立董 事职责 所必需 的工作
经验。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 六 、 以 会 计 专 业人 士 被提 名 的, 候 选人 至 少具 备 注 册 会 计 师 资 格 ,
或具 有 会 计、 审 计 或者 财 务管 理 专 业的 高级 职 称、 副 教 授或 以 上职 称、
博 士 学 位 ,或 具 有 经 济 管 理 方 面 高 级 职 称 且 在 会 计 、审 计 或 者 财 务 管 理
等 专 业 岗 位 有五 年 以 上 全 职 工 作经验 。
     是         □否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 七 、 本 人 及 本 人 直 系 亲 属 、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均 不 在 该 公 司 及其附属
企 业 任 职。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 八 、 本 人 及 本 人 直 系 亲 属 不 是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该 公 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 九 、 本 人 及 本 人 直 系 亲 属 不 在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该 公 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十 、 本 人 及 本 人 直 系 亲 属 不 在 该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的附
属 企 业 任职。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十 一 、本 人 不 是 为 该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其 各 自
的 附 属 企 业 提 供 财 务 、法 律 、 咨 询 、保 荐 等 服 务 的 人 员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提 供 服 务 的 中 介 机 构 的 项 目 组 全 体 人员、各级 复核人员、在 报告上签字的
人 员 、 合 伙人、董 事 、高级 管理人 员及主 要负责人 。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十 二 、本 人 与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其 各 自 的
附 属 企 业 不 存 在 重 大 业 务 往 来 , 也 不 在 有 重 大业 务 往 来 的 单 位 及其 控股
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任职。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十 三 、 本 人 在 最 近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具 有 第 十 七 项 至 第 二 十 二项所列
任 一 种 情形。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十 四 、本 人 不 是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采 取 不 得 担 任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证 券 市 场 禁 入 措 施 , 且 期 限 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十 五 、本 人 不 是 被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公 开 认 定 不 适 合 担 任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且 期 限 尚 未 届 满 的人员。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十 六 、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 到 司 法机 关刑
事 处 罚 或 者 中国证 监会行 政处罚 的人员 。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十 七 、本 人 不 是 因 涉 嫌 证 券 期 货 违 法 犯 罪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立 案调
查 或 者 被 司 法 机关 立案 侦查 ,尚 未有 明确 结论 意见的人员。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十 八 、 本 人 最 近 三 十 六 月 未 受 到 证 券 交 易 所 公 开 谴 责 或 三次以上
通 报 批 评。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十 九 、 本 人不存 在重大 失信等 不良记 录。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十 、本 人 不 是 过 往 任 职 独 立 董 事 期 间 因 连 续 两 次 未 能 亲 自 出 席 也
不 委 托 其 他 董 事 出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被 董 事 会 提 请股 东 大会予 以撤换,未满十
二 个 月 的 人 员。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十 一 、 包 括 该 公 司 在 内 , 本 人 担 任 独 立 董 事 的 境 内 上 市公司 数量
不 超 过 三 家。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十 二、 本 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候 选 人 郑重承诺:
      一 、本 人 完 全 清 楚 独 立董 事 的 职 责 , 保 证 上 述声 明 及提 供 的 相关
材 料 真 实 、准 确 、 完 整 ,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否 则
,本 人 愿 意 承 担 由 此 引 起 的 法 律 责任 和 接 受深 圳证券 交易所 的自律 监管措
施 或 纪 律 处 分。
      二 、本 人 在 担 任 该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期 间 ,将 严 格 遵 守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相 关 规 定 ,确 保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和 精 力 勤 勉 尽 责 地 履 行 职
责 ,作 出 独 立 判 断 ,不 受 该 公 司 主 要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其 他 与 公 司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单位 或 个 人 的 影 响。
      三 、本 人 担 任 该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期 间 ,如 出 现 不 符 合 独 立 董 事 任 职 资
格 情 形 的 ,本 人 将 及 时 向 公 司 董 事 会 报 告 并 立即 辞去该公司 独立董事职务
。
      四 、本 人 授 权 该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将 本 声 明 的 内 容 及 其 他 有 关 本 人 的
信 息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创 业 板 业 务 专 区 录 入 、报 送 给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对 外 公 告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五 、如 任 职 期 间 因 本人 辞 职 导 致 独 立 董 事比 例 不 符 合相 关 规 定或
欠 缺 会 计 专 业 人 士 的 , 本 人 将 持 续 履 行 职 责 ,不 以 辞 职 为 由 拒 绝 履 职。


                                                         候选人(签署):___________
                                                                        2023 年 12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