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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联航空: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12-13  

                      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
范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提名程序,为
公司选拔合格的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修订)》(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9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联
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管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管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本规则所
称高管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委员会
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提名一名独立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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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五)不存在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管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六)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七)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八)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
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九)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
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提名委员会的人
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
据本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该工作制度履行相关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定期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
并就任何拟作出的变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评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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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拟订董事、高管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候选人、高管人员的人选;

   (五)对董事人员和高管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六)提名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和各专业委员会
召集人除外)的人选;

   (七)拟订高管人员及关键后备人才的培养计划;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应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管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被赋予充分的资源以行使其职权。提名委员会有
权要求公司董事会、高管人员对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充分的支持,并对其提出
的问题尽快作出回答。高管人员应支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及时向提名委员会提供
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信息。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提名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定期或按照董事会工作安排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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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经二分之一
以上委员或召集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
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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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
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书面议案的方式召开时,书面议案以传真、
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委员对议案进行表决后,将原件寄回
公司存档。如果签字同意的委员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人数,该议案即成为委员会决
议。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管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在会后时形成呈报董事会的
会议纪要以及会议决议并向董事会呈报(除非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而不能作此
呈报外)。与会全体委员在会议纪要和决议上签字。与会委员对会议决议持异议
的,应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上予以注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
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七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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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
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
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司董事会通报(除非因法律或监管所
限而无法作此通报外)。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五章 回避表决

    第三十条 为保证提名委员会公平、公正地履行职权,提名委员会审议与董
事、高管人员人选有关的事项时,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被视为有利害关系,
其应当提前向提名委员会作出披露,并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一)委员本人被建议提名的;

    (二)委员的近亲属被建议提名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委员作出客观公正判断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如无特殊说明,本规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 宜,依照 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 、规范性 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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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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