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胤时尚: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跟踪报告2023-05-1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中胤时尚
保荐代表人姓名:胡安举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保荐代表人姓名:潘志兵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保荐代表人均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
保荐代表人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
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
制度
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公司有效地执行了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
是
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16 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1次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问题
回复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获取相关底稿文件、查阅
相关法规及信息披露文件、访谈等方式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对关注函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
见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2 年 12 月 27 日
投资者保护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内容解读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
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 无 不适用
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 无,公司及聘请的中介机
不适用
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构能很好的配合保荐工作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
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 无 不适用
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解决措施
1、股票锁定的承诺 是 不适用
2、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买回承诺 是 不适用
3、对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
是 不适用
承诺
4、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是 不适用
5、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是 不适用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
是 不适用
措施的承诺
7、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是 不适用
8、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是 不适用
根据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2022 年公司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
诺已正常履行,2023 年 4 月至 5 月期间公司股东昊嘉创业及其一致行动人昊嘉财富、昊嘉产业
存在违反承诺减持的情形。昊嘉创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首发上市前作出承诺:“本公司在减
持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第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
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
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的规定,昊嘉创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减持
公司股份至 5%以下时未停止交易,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至 2023 年 5 月 5 日通过集中竞价的方
式违规减持公司股份 70,042 股,2023 年 5 月 4 日至 2023 年 5 月 5 日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违规减
持公司股份 3,422,600 股,合计 3,492,642 股,占公司总股本(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的 1.47%,
并未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构成违规及违反承诺行为。根据昊嘉创业
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公司的说明,昊嘉创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并非主观故意违反相关规定,系对《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理解不充分导致了本次违规交易行为,已深刻认识到违规事项的
严重性,并立即对相关法规进行学习,同时公司将持续督促昊嘉创业及其一致行动人严格遵守其
作出的相关承诺,并持续关注其减持情况。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未发生变动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中金公司受到中
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22 年 6 月 1 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
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2022]23 号),因中金公司 1 笔场外期权合约对手方为
非专业机构投资者,违反了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中金公
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2022 年 6 月 7 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
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2022]32 号),因中金公司未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
的规定及时完成境外子公司整改等事项,中国证监会对中金
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 (3)2022 年 8 月 10 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
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 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
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15 号),因中金公司作为某公
司债券的牵头主承销商及其第一期债券的主承销商,存在对
承销业务中涉及的部分事项尽职调查不充分等未履行勤勉
尽责义务的情况,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决定对中金公司采
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4)2022 年 11 月 23 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
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
正措施的决定》([2022]207 号),因中金公司子公司中金前
海(深圳)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中金前海(深圳)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管理的 15 只产品未按期完成
整改、中金公司未能识别并拦截客户“逆回购”交易金额超
过客户账户当日可用资金等事项,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对
中金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中金公司就前述监管措施已经提交了相
关整改报告或正在积极推进相关整改。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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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安举 潘志兵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