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翔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0-27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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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和录用程序,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结构,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提名委员会委员
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
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在独立董事中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
指定其他委员代行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
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职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该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
的不得任职情形外,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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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
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
事会提出合理建议;
(二)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三)广泛搜寻合适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定期对董事会构架、人数和组成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通过的议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决议或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控股股东应当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的情
况下,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公司需要召开会议。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
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限。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书面、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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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通知。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
员会实行一人一票制,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
通讯表决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
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
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提名委
员会会议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表决意
向为赞成、反对、弃权。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非现场会议形式表决
的,应至迟于限定表决时限届满之次日,会议主持人将表决结果书面通知各委员。
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形成书面的会议决议
并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后报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或备忘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或备忘录上签名。
会议决议、会议记录或备忘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
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项,或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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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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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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