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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平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2023-12-20  

                   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产生,优化公司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
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因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六
十日内完成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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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
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
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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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并将会议资料以书面或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主任委员既不
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
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独立董
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
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
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五)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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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
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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