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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5-23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授予/归属数量的议
案》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归属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要求,且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
授予/归属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
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
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本次激励计划规定中的不得归属的情
形。
    2、本次可归属的151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均符合规定要求以及归属的资格
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归属事项安排和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归属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
就,并同意公司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51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归属期办理3,228,0
61股限制性股票归属相关事宜。




独立董事:




   成先平                        陈其锁                      刘双红


                                                         202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