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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丰新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年8月)2023-08-24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
正,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事宜。本制度
未规定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各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公司直
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及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
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等涉及内
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
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机构、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

                                   1
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
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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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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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
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
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
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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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
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
存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
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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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
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
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
公司相关部门应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事项时,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董事会秘书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
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同时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
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机构、分公司、控
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
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各机构、分公
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他机构负责人)应在
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
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
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交所、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进
行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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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
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证券部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
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
知书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
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
透露、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
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
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
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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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
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
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终结
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
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公司在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后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
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
交所和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
受到公司处分、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分、处罚结果报送中国
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和深交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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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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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内幕信息事项:(注1):


             内幕信息知情人   身份证号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内   内幕信息所
    序号           姓名          码      信息时间       地点            息方式       容         处阶段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注2        注3          注4                   注5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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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
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本公司登记,填写本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本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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