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新材: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2023-10-24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新乡
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
委托理财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概况
(一)委托理财的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股东回报,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并有效
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增加
公司收益,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品种及安全性
公司及子公司拟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非高风险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
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等
专业理财机构的理财产品、资管计划、信托计划、收益凭证等。
(三)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0,000.00万元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
财,有效期自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额度
及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四)实施方式
根据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在有效期和额度范围内,公司授权公司
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在上述有效期和额度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
择合格的理财产品发行主体、明确理财金额、选择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等,
公司投资部、财务管理部组织实施。该授权自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五)决策程序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及子公司拟向不存在关联关系的金融机构投资产品,本次使用自有资金
进行委托理财不会构成关联交易。
二、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虽然拟投资的产品都经过严格的评估,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
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委托理财产品投资项目受行业政策及宏观经济等多重因素的影响较大,
存在违约风险,从而导致公司存在不能按期收回(甚至不能收回)投资本金及收
益的风险。
3、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
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4、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和监控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及子公司利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时,将选择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非高风险的理财产品,明确好理财产品的金额、品种、期限以及双方
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2、公司财务管理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发现存
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资金的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
督。
4、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核实。
5、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是在确保不影响公
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正常开展。通过
适度委托理财,可以提高公司及子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
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经全体董事审议表决,一致
同意了上述议案。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监事会认为: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
暂时闲置自有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非高风险的产品,包括但不限
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私募基金
等专业理财机构的理财产品、资管计划、信托计划、收益凭证等,有利于提高资
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
益,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可以使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暂时
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三)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行为发表
意见如下: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暂时
闲置自有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非高风险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
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等专
业理财机构的理财产品、资管计划、信托计划、收益凭证等,有利于提高资金使
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可以使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
元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
理财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同时,鉴
于瑞丰新材尚未确定具体委托理财投向,为有效控制风险,瑞丰新材已向保荐机
构出具《承诺函》,承诺:在持续督导期内,购买每笔委托理财前,公司需协调
涉及委托理财的相关方配合持续督导机构对本次委托理财的投向、底层资产、是
否具有关联关系、是否涉及资金挪用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在未获得持续督导机
构同意前,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不得进行委托理财。
基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本次委托理财行为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保荐机构提请
公司董事会及相应负责的管理人员充分重视委托理财事项对公司带来的潜在风
险,严格执行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制度及其审批程序,应当选择资信状
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
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
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并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综上,保荐机构对瑞丰新材本次使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的暂时闲
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刚安 张 帅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