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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丰新材: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3-10-24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
投资及衍生品交易行为,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证投资资金安全和有效增值,
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
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
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的衍生品交易,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
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
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五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规范的范围: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
券投资行为。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六条 开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
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
,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四)公司在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
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五)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
、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监控措施,明
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
承受能力确定衍生品交易的品种、规模及期限。

   第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
衍生品交易须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活动。

                 第二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证券投资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士审批。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的相关
规定。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
义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三)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公司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
行合理预计。

   第十二条 公司对未来12个月内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额度进行预计的,相
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
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四条 董事会在审议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投资事项时,董事应当充
分关注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
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十五条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不
相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为准。

                    第三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前,应知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
交易。

     第十七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当在以公司名义开设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上进
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信托产品、委托理财除外)进行证
券投资。

     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部、财务管理部负责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的具体实施
,负责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做好证券投资资金使用的统计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资金管理和会计核
算。公司在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前,应当制定相应会计政策,确定证券
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量及核算方法。财务管理部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
易的资金运用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
作。资金发生变动当日应当出具台账,向财务负责人汇报。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业务,严格执行前、后台职责和
人员分离原则,交易人员与财务人员、审计人员、风险控制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加强对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理,严格控制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划拨与使用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开展衍生品业务前应认真做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投资风
险评估,分析项目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及时上报突发事件及风险评估变化
情况。

                           第五章 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的审计与监
督,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每个季度末应对证券
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证
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必要时由全体独立董事或监事会提议,可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
进行专项审计。独立董事、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规操作情形的
,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相关交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针对各类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
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公司相关部门应当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
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衍生品交
易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
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第六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
投资和已经开展的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持续跟踪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
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
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
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