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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丰新材:关于收到河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3-12-25  

证券代码:300910          证券简称:瑞丰新材          公告编号:2023-077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河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3号)(以下简称“《警
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郭春萱、尚庆春:

    经查,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新材或公司)存在以下
问题:

    公司首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6万吨润滑油添加剂单剂产品和1.28万吨
复合剂产品”实施进展披露不准确、部分募集资金未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披露用
途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情况披露不准确、募集资金专户资金混用等。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
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五条、第十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
15号)第六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郭春萱、董事会秘书兼财
务总监尚庆春对以上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
郭春萱、尚庆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
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加强对《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全面梳理、建立健
全并严格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
持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及全
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持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上市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
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