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瑞丰新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3-12-30  

证券代码:300910                证券简称:瑞丰新材            公告编号:2023-082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召
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
行修订和完善,同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部分条款修订和完善具体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1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
    “公司”)。
                                          ……
    ……
    新增条款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3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4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权;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权益所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5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二)要约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份,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息披露义务。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
6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7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的收益。但是,证券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回其所得的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间限制。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任。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8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

    担保事项、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保事项、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                                   计划;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公司对外担保存在违反审批权限、
9                                           审议程序的情形,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公

                                            司将根据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大小、情

                                            节轻重程度等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相

                                            应的处分。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     该职权的,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
10
     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

                                            由并公告。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11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结束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结束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文件。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    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

12   方式通知各股东。                        方式通知各股东。

     ……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第八十条   ……                  第八十一条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股份总数。
13
     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五条 ……   第八十六条 ……

                       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监

                       事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

                       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

                       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

                       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

                       (二)股东投给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

                       人的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其所拥有的

                       表决权总数,否则其投票无效;

                       (三)按照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得

                       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
14
                       董事或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并且当选董事或监事职务的每位候选人

                       的得票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半数;

                       (四)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候

                       选人得票数相等,且其得票数在董事候

                       选人或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时,如其全

                       部当选将导致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该次

                       股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的,

                       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数相等的董事候

                       选人或监事候选人再次进行选举;如经

                       再次选举后仍不能确定当选的董事或监
                                           事人选的,公司应将该等董事候选人或

                                           监事候选人提交下一次股东大会进行选

                                           举;

                                           (五)如当选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少于该

                                           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的,公司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在以后

                                           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缺额的董事或监事

                                           进行选举。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15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16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措施,期限未满的;

     ……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17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捐赠等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项;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                                  (十六)聘任或解聘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审计监察部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

     如下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如下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                                  ……
18
                                           上述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交易事项,若
     上述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交易事项,若
                                           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规定
     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规定
                                           的标准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标准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对对外投资、收购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19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组织有关专家、转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报股东大会批准。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现设总经理一名,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现设总经理一名,
20
     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和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级管理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21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
22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23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

     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24   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上述年度、中期、季度报告按照有关法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

     策如下:                             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的股利分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的股利分

     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以及现金   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以及现金

     与股票相结合三种。                   与股票相结合三种;其中,现金股利政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在满足公司正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   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且具备现金分红条

     积金、盈余公积金后,如无重大投资计   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

     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每年度现金分红金   分配。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

     额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不   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时,可以采用股票

     含年初未分配利润)的 10%。           股利进行利润分配。

     ……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

25   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如无重大投资计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每年度现金分红金

     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   额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不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含年初未分配利润)的 10%。

     政策:                               ……

     ……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

                                          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

                                          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

                                          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
                                           和。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

     审议程序:                            审议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

     会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及股东回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

     报规划,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对利润分    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

     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

     事发表独立意见,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    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

     股东大会审议;                        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

     (二)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26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    披露。

     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    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提交董事会审议;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三)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

     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其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其关心的问题。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27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    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聘。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中国证监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指定深圳证券交易

     会指定披露信息的报刊、网站以及公司     所网站、巨潮资讯网及符合中国证监会
28
     网站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规定条件的媒体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

     息的媒体。                             要披露的信息。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29
     内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内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相应的担保。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30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

     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   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

     上公告。                               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31
     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八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32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

     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

33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

34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报其债权。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债权进行登记。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债权进行登记。

     进行清偿。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自公司首次公开      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
35
     发行股票并在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实施。     通过之日起实施。
    本次《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同时公司董事
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指定专人办理相关的备案登记手续等具体事项,并
授权董事会及其指定办理人员在办理相关审批、备案登记手续过程中,可按照工
商登记机关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审批意见或要求,对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等
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变更具体内容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

    特此公告。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