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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龙高科: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3-05-30  

                                                    证券代码:300912          证券简称:凯龙高科          公告编号:2023-054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龙高科”)于近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臧志成、曾睿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67 号)、《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凯龙高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68 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
施决定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67 号)具体内容

    臧志成、曾睿:

    2023 年 2 月 17 日、23 日、28 日,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陆续在公司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发布宣传文章。针对上述事项,深圳证券交易
所向公司下发了关注函,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9 日对关注函进行回复。经查,公
司在上述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公司在《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23-020)中称,取得了重结晶碳化硅相关的 7 项专利研发成果。但实际其中 2
项专利申请已被驳回,无法再申请专利;3 项专利申请被驳回后处于等待复审阶
段,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

    二是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有关重结晶碳化硅产品填补国内
空白、公司一季度订单及产能利用情况等信息不准确,且当出现媒体不实报道并
引发公司股价异动时,公司未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
款的规定。你们分别作为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是上述信息披露违规的主要责任人员。根据
《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
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措施 10 个工作日
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68 号)具体内容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2 月 17 日、23 日、28 日,你公司陆续在公司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发
布宣传文章,引发市场关注。针对上述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下发了关注
函,你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9 日对关注函进行回复。经查,你公司在上述过程中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你公司在《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3-020)中称,取得了重结晶碳化硅相关的 7 项专利研发成果。但实际其
中 2 项专利申请已被驳回,无法再申请专利;3 项专利申请被驳回后处于等待复
审阶段,你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

    二是你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有关重结晶碳化硅产品填补国
内空白、公司一季度订单及产能利用情况等信息不准确,且当出现媒体不实报道
并引发公司股价异动时,公司未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
款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
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当对上述问题进行改正,对不实信息披露内容予以更正澄清,认真
汲取教训,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强化信息披露管理,
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措施 10 个工作日
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整改措施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其中提到的问题,公
司及相关人员将充分吸取本次信息披露事件的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学习,按规定切实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严格按照相
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
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