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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龙高科: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06-12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凯龙高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
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
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也应存放于募集
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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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应当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公司应当
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
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

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
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
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
和本制度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支出,均首先由资金使用部
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董事长
审批后,方可予以付款。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
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
益。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进行重新评估或估算,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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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
计划金额 50%;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
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
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
可以豁免履行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且高于
1,000 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
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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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
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
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
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
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
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
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五)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投资。
       第十八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的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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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
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
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四章   超募资金的使用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科
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使用计划公
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金额
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
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
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的
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以上的,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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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
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出明
确承诺。

                           第五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
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
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
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
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公司应当控股,确
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六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募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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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审计
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
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
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
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
费用。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等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指引
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
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
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
    第二十九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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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不得擅自或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对于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挪用募集资金用于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或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公司有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违规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的,除
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外,公司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
解除职务等处分;若前述违规事项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包括直接及间接损失),公
司可依法要求其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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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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