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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龙高科: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8-01  

                                                     证券代码:300912           证券简称:凯龙高科         公告编号:2023-070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8 月 1 日(星期二)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3 年 8 月 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8 月 1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庙塘桥藕杨路 158 号凯龙高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臧志成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50,636,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44.02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50,635,00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4.02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5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1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01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50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13%。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
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具体
表决结果如下:

    (一) 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0,63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5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二) 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0,63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5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委派了孟文翔和刘靓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