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海融科技:海融科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19  

                                                                                                                       法 律意见 书



                       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及《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
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在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斗路 666 号公司会议
室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
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验证其身份。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所提供的文
件和有关资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
告,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相关文件等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
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
所提供的该等文件和有关资料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且无任何

                                      1
                                                                 法 律意见 书


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
何目的。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
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情况,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以及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2023年4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 一次会 议决 议召开 ,公司 董事会 已于2023 年4月26日在 巨潮 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会议通知》”)。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
东。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会议召
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
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上午9:15-9:25,9:
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互联
网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在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斗路 666 号公司
会议室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
行了审议并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
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法 律意见 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共计 66,082,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4251%。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66,064,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4050%。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3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5:00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8,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01%。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股东大会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
计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832,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51%。
    2、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股东大会中,出席或列席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其中公司董事梁晖先生、副总经理沈正伟先生因工作安排
原因以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独立董事孔爱国先生因工作安排原因未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其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3
                                                              法 律意见 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用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
现场会议表决进行了监票、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
如下全部议案:
    1、关于《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关于《2022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议案
    5、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7、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8、关于延长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的议案
    9、关于公司增加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0、关于《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和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
议案
    11、关于 2023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12、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3、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4、关于 2023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15、关于《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上述第 1 项议案中公司独立董事孔爱国先生、单志明先生已向公司董事会分
别提交《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单志明先生代表独立董事已在本次股东

                                   4
                                                                 法 律意见 书


大会上进行述职。上述第 1、2、3、4、5、6、7、8、9、10、11、12、13 项议案
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第 2、4、5、6、7、8、10、11、
12、13 项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孔爱国先生、单志明先生已对相关事项发表明确
同意的独立意见,其中第 10、12 项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孔爱国先生、单志明先
生已对相关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上述第 2、3、4、5、6、7、8、10、12、
13、14、15 项议案已经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第 9 项议案已由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
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第 4 项和第 10 项议案涉及的关联股
东已经回避表决。上述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5
                                                                   法 律意见 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张金成                                                孙楠楠




                                                        ________________
                                                              刘    林




                                                         年    月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