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中伟股份:关于办理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公告2023-06-22  

                                                    证券代码:300919               证券简称:中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2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办理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基于业务发展需要,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向

国内商业银行(含下属机构)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累计

发生额不超过 30 亿元人民币,业务期限为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具体每笔

业务期限以单项合同约定期限为准,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批准额度范围内负责具体组织

实施并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应收账款无追

索权保理业务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

重组情形。

    二、业务主要内容
    1. 业务概述
    公司作为销货方将向购货方销售商品所产生的部分应收账款转让给国内商业银行(含下
属机构)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该机构根据受让合格的应收账款向公司支付保理款。
    2. 合作机构
    公司拟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合作机构为国内商业银行(含下属机构)或其
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具体合作机构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合作关系及综合资金成本、融资期限、
服务能力等综合因素选择。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交易对方不
存在关联关系。
    交易对方与公司、公司下属子公司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
债权债务及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交易对手方不


                                        1
是失信被执行人。
    3. 业务期限
    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申请期限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12 个月内,
具体每笔保理的存续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4. 保理方式
    交易对方根据公司申请,受让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应收款项等权
益类资产,由保理交易对方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无追索权保理服务。
    5. 保理融资额度
    预计保理融资金额余额总计不超过 30 亿元人民币。
    6. 业务相关费用
    根据单笔业务操作时具体金融市场价格波动,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向国内商业银行(含下属机构)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应收账

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累计发生额不超过 30 亿元人民币。具体内容以双方协商、签署的合

同为准。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办理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有利于公司的

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公司整体利益,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企业需要。

同时也符合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应收账款无

追索权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办理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事项。

    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向国内商业银行(含下属机构)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应收账

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可以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缩短应收账款回笼时间,加速资金周转,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时收回现金,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有利于推动公

司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备查文件目录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二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