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阳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8-31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润阳科技”)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审慎
的态度,通过对有关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基于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
的情况,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编
制的《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
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我们对2023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发表如下意见:
1、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况,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三、《关于新增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新增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遵循了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额度适当,符合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程序,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维护了公司全体
股东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独立性。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新增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事项。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能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报告期内公司发
生的各项担保行为均已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律程序,不存
在违法担保行为。公司通过定期查阅被担保方财务状况和现场调查,严密关注被担保
方资产状况,无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刘翰林 王光昌 徐何生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