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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法本信息:关于法本转债2023年付息的公告2023-10-17  

证券代码:300925          证券简称:法本信息           公告编号:2023-080
债券代码:123164          债券简称:法本转债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本转债 2023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法本转债”将于 2023 年 10 月 23 日按面值支付第一年利息,每 10 张
“法本转债”(面值 1,000.00 元)利息为 4.00 元(含税)。
    2、债权登记日:2023 年 10 月 20 日(星期五)
    3、除息日:2023 年 10 月 23 日(星期一)
    4、付息日:2023 年 10 月 23 日(星期一)
    5、本次付息期间及票面利率:计息期间为 2022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3 年 10
月 20 日,票面利率为 0.40%。
    6、“法本转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10 月 20 日,凡在 2023 年
10 月 20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3 年
10 月 20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7、下一付息起息日:2023 年 10 月 21 日
    8、下一年度票面利率:0.6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908 号”文同意注册,深圳市
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1 日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了 600.6616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60,066.16
万元。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 60,066.16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 2022 年 11 月 14 日
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法本转债”,债券代码“123164”。
    根据《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
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法本转债”的
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法本转债”2022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3 年 10
月 20 日期间的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中文简称:法本转债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英文简称:FarbenInformation-CB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3164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60,066.16 万元(600.6616 万张)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60,066.16 万元(600.6616 万张)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日期:2022 年 11 月 14 日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22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8 年 10
月 20 日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的起止日期:2023 年 4 月 27 日至 2028 年 10
月 20 日
    (十)票面利率:第一年 0.40%、第二年 0.60%、第三年 1.20%、第四年 1.80%、
第五年 2.50%、第六年 3.00%。
    (十一)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
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
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
债发行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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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
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
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十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
     (十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十四)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
保
     (十五)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鹏元”)进
行信用评级,根据中证鹏元 2023 年 6 月 13 日出具的《2022 年深圳市法本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3 年跟踪评级报告》(中
鹏信评【2023】跟踪第【171】号 01),维持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维持评级
展望为稳定,维持“法本转债”的信用等级为 A+。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法本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022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3 年 10 月 20 日,当期票面利率为:0.40%,每 10 张
“法本转债”(面值 1,00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00 元(含税)。
     (一)对于持有“法本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
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
所得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20 元;
     (二)对于持有“法本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根据《关
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
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 10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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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00 元;
    (三)对于持有“法本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00 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等有关条款的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
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一)债权登记日:2023 年 10 月 20 日(星期五)
    (二)除息日:2023 年 10 月 23 日(星期一)
    (三)付息日:2023 年 10 月 23 日(星期一)

    四、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的对象为:截至 2023 年 10 月 20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
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法本转债”全
体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
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
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延续境外机构
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4
年 34 号)等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
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
民企业(包括 QFII 和 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
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方式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755-26601132


    特此公告。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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