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博俊科技:《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3年修订)》2023-08-15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防范经营风险,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
         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配套指引等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内控制度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 是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内部机构和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独立董事应占审
         计委员会成员的半数以上, 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应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 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 并对审计委
         员会负责。




                                       1
第六条   公司依据经营规模和特点配置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
         会计、经济等专业知识, 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设内部审计部负责人一名, 由审计委员会提名, 董事会任免。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
                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和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
                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 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
                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 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2
           (四)   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
                  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开展审计调查研究, 为公司管理层提供管理建议和决策服务;

           (六)   审计外包工作的执行和管理;

           (七)   协助外部审计机构和监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

           (八)   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以下职业道德规范:

           (一)   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的活动;

           (二)   履职中做到独立、客观、公正、正直和勤勉;

           (三)   保持廉洁, 不得从被审计单位获得任何可能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

           (四)   不断接受后续教育, 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五)   遵循保密原则, 按规定使用履职所获资料;

           (六)   诚信履职, 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原则的事情。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审人员履行职责时可行使以下权限:

           (一)   参加公司业务、财务和管理等会议, 根据需要召开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
                  议;

           (二)   有权要求公司各内部机构和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按时报送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经营计划、财务预算、财务决
                  算等各种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 开放相关数据信息系统
                  的查询功能;

           (三)   检查公司各内部机构和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种文件、决议、会议记录、合同、审批手
                  续等资料, 并根据需要进行复制、下载、导出、打印等;



                                        3
           (四)   检查公司各内部机构和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会计资料, 包括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帐簿、凭证、报表, 并可根
                  据需要进行复制、下载、导出、打印等;

           (五)   现场勘察、测量、盘点相关实物资产, 包括固定资产、存货、在建工程
                  等;

           (六)   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 并取得相关
                  证明材料;

           (七)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
                  率与效果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
                  提出处理意见或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并及时向公司有关领导报告;

           (九)   根据工作需要, 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相关审计, 并负责对其监督和
                  管理;

           (十)   有权根据工作需要, 开展必需的其他审计活动。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实施审计前 3 个工作日, 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
           于特殊审计业务, 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 应当根据审计事项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

           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 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逾期不提出的, 视为无异议。



                                        4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持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 内部审计部应将审计报告与
           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审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审计报告上报审计委员会审定或协调处理后, 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审计结论或
           委员会的审定意见, 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

第十六条   审计意见下达后, 被审计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认真予以执行。




                                    第五章    实施措施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
           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相关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
           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九条   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检
           查和评估。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审批内容订立合同, 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是否有专人或专门机构负责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
                    投资收益, 并跟踪监督项目进展情况;

           (四)     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 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
                    制制度, 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 投
                    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 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
                    行证券投资的情形;




                                          5
           (五)   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的, 关注公司是否建立有效的交易风险控制及
                  信息披露制度, 分析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是否在股东大会和
                  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开展交易, 超过授权范围的交易是否履行相应审批程
                  序;构成关联交易的衍生品交易是否履行关联交易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购买和出售资产的内部控制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
           发生后及时检查和评估。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审批内容订立合同, 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是否涉及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一条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检
           查和评估。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担保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 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
                  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五)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二条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检
           查和评估。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 并及时予以更新;




                                         6
           (二)   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
                  回避表决;

           (三)   是否签订书面协议, 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四)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五)   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六)   定价是否公允, 是否已按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关联交易是
                  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七)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三条 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和评估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规性。重
          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   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 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   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 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   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 是否按规定
                  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一) 内部审计部门检查和评估对外披露的业绩快报时, 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7
            1、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2、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 是否发生变更;

            3、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4、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5、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二)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
                  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已按规定制定信息披露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
                   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2、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
                   流程;

            3、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 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
                   责任;

            4、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5、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 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
                   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8
           (四)   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 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 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
           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
           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保存时间应遵守有关档
           案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 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
           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 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 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 并按规定接受上级单位、国
           家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 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保持廉
           洁、保守秘密, 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 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
           系的, 应当回避。


                                       9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三条 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 公
           司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 按有关规定
           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行为, 应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受打击报复的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相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
           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 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 依法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