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增 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 透明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 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 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 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 及实际 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 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 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 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 1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 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 存在重大错误或重 大遗漏; (四)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二)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三) 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 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 有关的材料, 按照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 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审核同意, 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程序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 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 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 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 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 2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 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 会计差错金额占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过 500 万元; (七) 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上述指 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 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 符合第七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4) 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 裁; (2)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 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 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3 第九条 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 包括以下情 形: 原先预计亏损, 实际盈利; 原先预计扭亏为盈, 实际继续亏损; 原先预 计净利润同比上升, 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 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 实 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 但变动幅度 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 第十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 达到 20%以上的, 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情况, 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年报信息 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年报编制过程中, 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 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 进行审核, 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 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4 第十四条 对于年度报告编制与披露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差错, 董事会视情节轻重采取经济 处罚、行政处罚等形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于由于个人主观因素造成的情节 恶劣、后果严重、影响重大的年报重大差错情况, 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 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 时,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 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 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 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 调查责任原因, 进行责任认定, 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提 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 提请董事会审核, 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 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 的权利。 第十八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 需要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 应遵 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 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 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5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 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使年报信息披露 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规范性文件, 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 其他不良影响的; 3. 违反《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使年报信息披露 发生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4.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6.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 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6 2.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 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 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五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 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