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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用电梯:通用电梯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0-25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
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为规范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在董事会中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
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3 名董事成,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研究确定。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
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
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
代性的董事、总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总经理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
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总经理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经理的
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
事、总经理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
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
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 1 至 2 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新聘总经理的人选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在公司有聘请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需求时召开会议,由提
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如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
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每一名委员不得同时接受两名以上委员的委托。
    接受委托代为出席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
亦或未委托委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如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且亦未委托其他委
员会其他委员;或在 1 年内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次数不足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的,视
为不能履行委员会职责,董事会可依据本细则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
回避。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提名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
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
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执行。如本工作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以下无正文)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