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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秋田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1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 6001 号 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11/F &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Futian District,Shenzhen,P.R. China
                     电话:0755-88265288        传真:0755-8826553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3]第 120 号

致: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贵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必要的审验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于 2023 年 5 月 11 日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2、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秋田微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3、贵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1 日在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金源路 39 号公
司会议室二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4、贵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投票时间
为 2023 年 5 月 11 日下午 14:00。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1 日,其中: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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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1 日 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11 名,代表
贵公司股份 65,815,250.0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54.8460%。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6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52,700 股,
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043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
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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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
会议网络投票数据,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
布了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8、《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及募
       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9、《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0、《关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
       11、《关于董事2022年度薪酬的确认及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12、《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3、《关于监事2022年度薪酬的确认及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根据表决结果及《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
过。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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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魏天慧                                   高   兰




                                                        刘芮彤




                                                二○二三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