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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极光: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12-25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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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3)第345号



致: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
文件以及《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律师对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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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决定于2023年12月25日(星
期一)15:3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2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向公司股东发布了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
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对有关议
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25日(星期一)15:3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3年12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芙蓉路5号公司六楼大会议室。

    4.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
内容一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4人,代表公司股份数111,228,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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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813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名,代表公司股份数11,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53%。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1人,代表公司股份数11,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53%。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5人,代表公司股份数111,240,53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8187%。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
了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和信达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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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
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1,228,73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894%;
反对 11,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 0.01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反对 1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2.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2.01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1,228,73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894%;
反对 11,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 0.01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反对 1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2.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1,228,73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894%;
反对 11,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 0.01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反对 1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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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3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1,228,73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894%;
反对 11,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 0.01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反对 1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2.04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1,228,73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894%;
反对 11,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 0.01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反对 1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信达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及信达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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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魏天慧                                    李   运




                                                          张儒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