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43 证券简称:春晖智控 公告编号:2023-031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16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3年5月16日(星期二)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6日(星 期二)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春晖工业大道288号公司行政楼一号会 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广宇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人,代表股份104,306,7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75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股份104,281,0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6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人,代表 股份25,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4人,代表股份95,70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人,代表股份70,00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3人,代表股份 25,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 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具 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305,0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984%;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8.2236%;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1.77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305,0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984%;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8.2236%;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1.77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305,0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984%;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8.2236%;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1.77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305,0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984%;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8.2236%;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1.77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305,0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984%;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8.2236%;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1.77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 来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305,0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984%;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8.2236%;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1.77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申请融资授信额度暨公司和子公司相 互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305,0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984%;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8.2236%;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1.77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续聘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305,0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984%;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8.2236%;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1.77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305,0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984%;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8.2236%;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1.77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制定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逐项审议)。 10.01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授权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305,0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984%;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8.2236%;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1.77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10.02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305,0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984%;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8.2236%;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1.77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的刘秀华律师、方俊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 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 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