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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硕科技:《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2023-12-07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管理人员
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建立、完善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
定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
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
设立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提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选,对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与考核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
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下设工作小组,专门负责提供被提名
人、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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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其中,有
关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
期限,形成决定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企业内部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寻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和要求,未获得被提名人同意前不能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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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前一个月至一个半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小组负责做好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评体系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
自我评价;
    (二)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会
委员的提议举行,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
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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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
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会议
日期、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议程、每一事项表决结果,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中“以上”、“至少”均包括本数,“过半数”不包括
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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