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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硕科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2023-12-07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
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
则》(以下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
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下设工作小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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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提出立项意见,报战略委员会;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公司章程》
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将相关情况报工作小组;
    (四)由工作小组组织评审,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
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战略委员
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的限制,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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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中“以上”、“至少”均包括本数,“过半数”不包括
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
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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