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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硕科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化管理办法》(2023年12月)2023-12-07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的变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
特制定《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以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其信
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配偶在下列期间不
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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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的;
       (四)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
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
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
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
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
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
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
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
股票规定比本办法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
它限制转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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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 规定,
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
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
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时间内委
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
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
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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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
的披露情况。
    第十五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一
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
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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