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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力股份: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3年12月)2023-12-14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公司
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
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关注公司年度经营数
据和重大事项情况,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

    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
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三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
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第四条 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独立董事应会同公司审计委
员会,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做到勤勉尽责。独立董事需要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和
财务总监关于公司本年度生产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
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并尽量亲自参与有关重大项目的实地考察。

    听取汇报时,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公司管理层的汇报是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内容:

    1、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经营状况或环境发生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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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财务状况;

    3、募集资金的使用;

    4、重大投资情况;

    5、融资情况;

    6、关联交易情况;

    7、对外担保情况;

    8、其他有关规范运作的情况。

    第五条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
会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
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
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
况。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第六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
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注册会计师沟
通初审意见。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第七条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会议召
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
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
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两名或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
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
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八条 上述第五条至第七条所述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均应形成书面记录
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
况、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等进行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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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对公司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
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
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
接申请披露。独立董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年度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
年度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
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
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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