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帅股份: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3年12月)2023-12-15
(2023年12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 人治
理,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 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 法律
和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 会议
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 可以
豁免。
第五条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 董事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依照程序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过半
数独立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并
表决。授权委托书应当于会议开始前提交至召集人。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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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
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事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
容等;
(三)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
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 、保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
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 作条
件。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
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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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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