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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绿生物: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6-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华绿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3 年

年 6 月 2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的合法合

规性、召开的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等基本

情况以及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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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6 月 19 日下午 15:00 在江苏省宿迁市泗阳

县绿都大道 88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23 年 6 月 19 日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19 日上午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

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2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 36,287,6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0948%。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

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 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1%。

     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予以认证,故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合法有

效。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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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 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4、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其他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

司合并统计并现场公布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1、提案 1.00《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 提案 1.01《关于选举余养朝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287,629 股,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 股。

    (2) 提案 1.02《关于选举钱韬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287,628 股,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0 股。

    (3) 提案 1.03《关于选举冯占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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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36,287,629 股,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 股。

    (4) 提案 1.04《关于选举江剑锋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287,629 股,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 股。

    (5) 提案 1.05《关于选举夏伟伟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287,629 股,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 股。

    (6) 提案 1.06《关于选举樊利平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287,629 股,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 股。



     2、提案 2.00《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 提案 2.01《关于选举张英明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287,629 股,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 股。

    (2) 提案 2.02《关于选举刘芝玉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287,629 股,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 股。

    (3) 提案 2.03《关于选举杨焱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287,629 股,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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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提案 3.00《关于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 提案 3.01《关于选举李贺文先生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287,629 股,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 股。

    (2) 提案 3.02《关于选举刘加松先生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287,629 股,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 股。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

行了表决,相关计票、监票均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

定分别进行。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

大会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

的表决统计数字。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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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丽



      负 责 人:

                          顾功耘                                                   陈阳阳




                                                                        二 O 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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