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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达瑞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10-10  

                 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过认真审核相关资料,基
于独立的立场,针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涉及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
规定,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激
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
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依照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
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二、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可归属的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归属安排未违反有关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依据相关规定为符合归属资格的激励对象办理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三、关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归属,此外,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层面考核不
达标,其当期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公司本次
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
定,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和公司的持续经营,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依据相关规定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




                                            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勇、李军印

                                                      2023 年 1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