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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圳瑞捷: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公告2023-06-20  

                                                     证券代码:300977          证券简称:深圳瑞捷          公告编号:2023-034



                 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瑞捷”或“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9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及授予数量的议案》。按照《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或“本次激励计划”)和《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 2021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

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

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 2021 年 7 月 23 日至 2021 年 8 月 1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 OA 办公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

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1 年 8 月 4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

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

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1-043)。

    3. 2021 年 8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

号:2021-044)。

    4. 2021 年 9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3 日,

确定以 31.52 元/股的首次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123 名激励对象授予 2,357,800

股限制性股票,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178,900 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178,900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5. 2022 年 9 月 8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

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

    6. 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

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 2023 年 6 月 19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项的说明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

总股本 10,220.9704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 元(含税),

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

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

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

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
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根据上述规定以及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方法及结果如

下:

    (1)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及结果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调整后 ,首次 授予 的第 二类限 制性 股票的 授予 数量=1,768,350*(1+0.5)

=2,652,525 股。

    (2)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及结果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派息: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调整后,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0.55-0.05)÷(1+0.5)

=13.67 元/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范围内事

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

授予数量的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股权分布产生实质性影响,

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也不会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

施。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

等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授予

数量进行调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的事项符合《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已取得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不会影响

公司的持续发展,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对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 的

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   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   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

律意见书;

5.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