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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箭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跟踪报告2023-08-2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东箭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夏晓辉                        联系电话:020-32258106
保荐代表人姓名:吴仁军                        联系电话:020-32258101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
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
                                                             是
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
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每月 1 次,2023 年上半年共 6 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
                                                             是
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 次,拟于 2023 年下半年进行现场检查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10 次


                                        1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 次,拟于 2023 年下半年进行培训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无                         不适用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
                                             无                         不适用
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无                         不适用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2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股份锁定承诺                                是                不适用
2.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                  是                不适用
3.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是                不适用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4.未能履行承诺相关事宜的承诺                  是                不适用
5.首次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
                                              是                不适用
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6.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是                不适用
7.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是                不适用
8.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是                不适用
9.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是                不适用
10.利润分配的承诺                             是                不适用
11.关于土地、房屋建筑物瑕疵的承诺             是                不适用
12.关于缴纳员工社保、公积金的承诺             是                不适用
13.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是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1、2023 年 3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对我
                               公司保荐的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
                               意信息”)出具《关于对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
                               陆文斌、何文江、刘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监管措施认定:创意信息披露的 2021 年度业绩预告与公
                               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款的规定。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
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   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及相
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关人员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
                               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23 年 4 月 4 日,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对我
                               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欣、宋永
                               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
                               我公司作为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保荐机构,在 2017
                               年至 2018 年 6 月持续督导工作中存在对关联方及关联交
                               易现场检查不到位,未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并审慎核查,


                                        3
                           未能督导发行人有效防止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
                           对销售收入及主要客户异常变化核查不充分,未采取充
                           分的核查程序。我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58 号)第四条、《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37 号)
                           第四条的规定。徐欣、宋永新作为华钰矿业首次公开发
                           行并上市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
                           要责任。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认真查找
                           和整改问题,检查我公司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
                           和操作规范,并引以为戒,要求相关人员勤勉尽责,切
                           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
                               3、2023 年 4 月 1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出
                           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上述监
                           管措施认定:我公司在担任陕西嘉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人过程中,作为项目保荐人,承担
                           了对发行人经营状况的尽职调查、申请文件的核查验证
                           等职责,但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执业
                           规范的要求,对发行人境外存货、境外销售、内部控制
                           等异常情形保持充分关注并进行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
                           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
                           措施进行整改,出具了书面整改报告,并对相关人员进
                           行了内部追责。我公司将在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严格
                           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
                           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
                           人职责,督促保荐代表人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
                           书及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1、2023 年 2 月 1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
                           荐的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翘
                           神州”)出具《关于对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
                           定:义翘神州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使用
                           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显示,自上市
                           以来,义翘神州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义翘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神州未就上述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7.1.2 条、第 7.1.3
                           条相关条款的规定。义翘神州董事会秘书冯涛,未能恪
                           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
                           第 5.1.2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4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3.34 条相关规定,对义翘神
                 州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
                 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认真吸取
                 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
                 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
                 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2、2023 年 4 月 1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我公司出
                 具《关于对保荐代表人韩昆仑、段晔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韩昆仑、段晔作为我公司推
                 荐的陕西嘉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
                 表人,直接承担了对发行人经营状况的尽职调查、申请
                 文件的核查验证等职责,但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
                 作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对发行人境外存货、境外
                 销售、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异常情形保持充分关注并
                 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
                 称《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纪律处分后高度重
                 视,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问责,并要求相关人员应当
                 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
                 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
                 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
                 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以下无正文)




                         5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夏晓辉                吴仁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