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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箭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15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提升内部控制能力,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
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
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产生与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且该等董事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
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审
计委员会工作;两名以上委员为会计专业独立董事的,召集人在全体委员内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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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八条 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
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
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审计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
董事任职期限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
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
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
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
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
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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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

     (五)审查公司财务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对各部门内部审计制度的评
估和执行情况;

     (六)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及财务报告程序;

     (七)审核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及资产处理事项,审核公司重大投资和对外
担保事项;

     (八)负责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组的工作,评估各部门内部审计制度的执
行情况;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
定。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通知与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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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应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电话会议等非
现场会议方式。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保
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邮件等通讯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
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
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
会议通知;如遇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召开会议的,可以豁免通知程序,即时召开
会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按照前条规定的期
限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电
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
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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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公司其他
董事可以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
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
持人。

     第二十七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
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
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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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
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
性语言。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
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
决。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
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五)其它相关事宜。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财务部、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
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
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评价;

     (六)其它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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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记名投票表
决,表决的选项为同意、反对、弃权。对同一议案,每名参会委员只能选择同意、
反对或弃权中的一项,多选或不选的,均视为弃权。

     如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
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
秘书指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九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
成审计委员会决议。审计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审计委员会决
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至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
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
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
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
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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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
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本工作细则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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